終結居住歧視
■林萬億
我國的住宅法總算於2011年12月30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了。從1999年1月26日內政部召開「整體住宅政策」規劃會議,同時啟動住宅法制訂起,歷經了12年。期間「整體住宅政策」已於2005年5月24日經行政院核定在案。「整體住宅政策」最大的特色就是將過去不談的社會住宅與反居住歧視納入。
遲來的住宅法通過
與「整體住宅政策」同步草擬的住宅法卻延宕了6年多才通過。一方面是卡在所謂「居住正義五法」的盤根錯節,相互牽動;另方面是因國人不熟悉社會住宅之故。但是,也因住宅法在立法過程的攻防中,讓媒體曝光度增加,使得國人有更多機會接觸到社會住宅的議題。社會住宅就成為從2010年五都選舉以來臺灣最熱門的社會政策議題。
反居住歧視入法
在住宅法制訂過程中,除了社會住宅之外,還有另一個重要的課題,就是反居住歧視。在通過的住宅法中只有45-47三條是反居住歧視。第45規定「居住為基本人權,任何人皆應享有公平之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第4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反居住歧視要落實
第47條是申訴條款。其實,在2004年起草擬的住宅法,反居住歧視條款不只這3條。最早的《住宅法草案》其實是以住宅權利平等為主軸,明訂任何人不得以性別、年齡、宗教、種族、階級、黨派、語言、思想、籍貫、性傾向、婚姻、容貌、身心障礙、疾病、更生保護或家戶組成等因素,對住宅的承租戶、承購戶或貸款人有歧視待遇。草案也規定,住宅使用人有合法使用住宅空間與公共空間的權利,因此同社區的住戶與鄰居,不得拒絕或妨礙當事人自費從事必要的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也不得拒絕當事人使用公共設施與相關服務。 此外,如果同大樓的其他住戶或鄰居有飼養導盲犬的情況,也不能拒絕或妨礙。
兩相對照,通過的反居住歧視條款已經相對簡化了。雖然,導盲犬、無障礙空間修繕、合法使用公共空間已入法。但是,第46條寫得有點抽象,要落實恐怕會有困難。
弱勢者被歧視的慘痛教訓
反居住歧視入法的背景,除了跟上世界人權宣言的腳步外,主要是與幾樁弱勢民眾被社區排斥的居住權剝奪事件有關。首先是早在1983年,第一兒童發展中心曾受到臺北市信義路楓橋新村居民歧視抗爭。事隔廿多年後,臺灣社會仍在原地踏步,社區居民用盡各種方法要將身心障礙機構或團體趕出社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在2002年10月招標委託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健軍國宅的社區家園,作為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園地,卻遭到國宅住戶激烈抗爭,社會局多次協調無果,最後甚至動用警力站崗,才能讓社區家園裝潢。2002年12月,桃園縣啟智技藝訓練中心買了桃園中壢市「官邸社區」的兩戶房舍,要讓可以自主生活的身心障礙者居住,但入住不到3天,就被鄰居將其強拖出門,甚至被毆倒地。
法律保障居住權
接著,收容愛滋病友與帶原者的「臺灣關愛之家」,2005年6月17日,由三重遷往臺北市文山區再興社區。因消息曝光,遭社區居民以懼怕傳染愛滋病為由,要求須儘速遷離,居民並向法院提出限期搬離訴求,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關愛之家」敗訴,須在三個月內遷出,全案可上訴。當時本人正擔任政務委員,在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時,網路信件被社區居民干擾灌爆,仍依時程審議通過,並送立法院於2007年7月修正通過反歧視愛滋病患條款。高院才改判「關愛之家」勝訴定讞,再興社區不得以規約拒絕愛滋病患居住在社區。
這些案例凸顯「住宅法」反歧視專章的重要性。然而,不只是身心障礙者、愛滋病人會受到社區居民的排斥。不論購屋或租屋,遊民、老人、家暴受害者也常被拒絕租屋。理由是怕髒、亂、病、死等。此外,擔心房價下跌也是關鍵。甚至,連還在規劃中的五處社會住宅基地,於2010年底公布後,也屢屢被鄰近居民以會拉低房價為由抗爭。
老人居住權保障是新課題
臺灣今年(2012)老人人口已超過11%,將近260萬人。這些老人中獨居者占一成左右,再加上與配偶同住者,超過二成。在這麼多老人中,雖然自有房屋者約八成,還是有許多老人必須租屋居住或住進老人住宅與機構。而選擇進住養護機構並不是老人的最愛,大部分老人還是希望住在自己家裡,或是租屋在熟悉的社區中,這就是「在地老化」的觀念。而臺灣專供老人居住的住宅數量極少,早已額滿,流通性亦低。如果社區鄰里不歡迎老人,可以想像,以後將有越來越多的老人會像流浪狗一樣地被居民趕來趕去,無處棲身。
據此,我們很高興看到住宅法的通過。除了凸顯社會住宅的重要性外,也納入反居住歧視條款。盼望讓臺灣社會真正能做到人人願意與不同年齡、性別、身體條件、階級、族群等的人們為鄰居或房客。真正實現國民有平等居住權的理想。
(作者林萬億 台大教授 曾任台北縣副縣長 行政院政務委員)
※本文摘選自《愛心世界季刊‧2012春季號0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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