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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豐山專欄】


立法者的愛心


    某鄉鄉長因為批准雇用他的胞兄續任該鄉清潔隊隊員,被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新台幣一百萬元。


    某鎮鎮長因為雇用自己的女兒擔任鎮立托兒所管理員,同樣被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新台幣一百萬元。


    某鄉公民代表因為未在限期內辦理財產申報,被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罰新台幣六萬元。


    某縣縣議員因為與太太不睦,申報財產時未申報配偶名下財產,被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罰新台幣六萬元。


    這是筆者參加監察院訴願委員會所瞭解的非機密資料。


    以上四個案例,當事人被裁罰後都向監察院訴願委員會訴願。


    第一個案子,訴願人說他的哥哥在他還沒當選縣長前就是鄉公所雇用的清潔隊員,而且工作績效好評,一年一雇是例行公事,鄉長批可也有所本,但法條是死的,所以訴願被認為無理由。


    第二個案子,訴願人說托兒所管理員是短期打工,女兒靠勞力打工賺錢,管理員工作沒有任何權力,根本無利益迴避問題,可是法條是死的,訴願仍被認為無理由。


    第三個案子,訴願人說申報期間因母親重病,忙於照料,而且事實上只延緩幾天。訴願人家無恆產,六萬元對他來說是筆大數目。但因六萬元是最低罰額,訴願會也幫不上忙。


    第四個案子,訴願人說與太太其實分居多年,這個配偶名下有甚麼財產,即使知道,正確資料也拿不到。財產申報法的法條沒有顧到夫妻有沒有吵架或住不住在一起,當然也算訴願無理由。


    筆者之所以細訴以上四案,目的是要抒發以下的感慨:


一、為了清明政治,對政治人物的權力運用加以制度上的節制是必要的。可是如果草率立法,趕盡殺絕,便又形同惡法,對世道人心反生壞處。試問:假如因為弟弟當選鄉長,哥哥便不能繼續原來做得很好的工作,這算哪門子利益迴避?假如女兒短期打工都不可以,那麼當年美國約翰甘迺迪總統任命他的胞弟羅伯甘迺迪當法務部長,豈非滔天大惡?


「內舉不避親」,因才器使,曾被傳為佳話。利益衝突迴避的要點,應在於防止有權者上下其手,圖謀巨大不當得利。我認為現行利益衝突迴避法已造成很多民怨。


二、財產申報法被認為是陽光法案,我看在台灣好像不必然是這麼一回事。每一次監察院公告政壇重要人士的財產申報,媒體最感興趣的是誰存款最多?誰股票多少?


公職人員每一年申報財產一次,立法理由是用以檢查公職人員財產有無異常增減,我看真要貪污不法的人會笨到讓您檢查出異常增減?


可是由於必須申報,便就增加龐大的公務人力負擔。沒有財產的人依法也必須申報財產。申報慢了不行,申報漏了不行,申報錯了不行,許多人因而雞飛狗跳;坦白說,理論與實際之間,恐怕有很大距離;立法的人在立法的時候,用了多少愛心,恐怕也令人懷疑。


(作者吳豐山 現任監察委員 曾任公共電視董事長 行政院政務委員 吳尊賢基金會董事)


※本文摘選自《愛心世界季刊‧2010夏季號0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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