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蘭嶼達悟/雅美族人一個公道

林萬億

為因應民國57年核一電廠興建計畫核定,60年正式動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鑑於核能電廠運轉後所產生的放射性待處理物料數量將極為龐大,自61年開始研議放射性物料處置方式。原能會於632月函呈行政院,建議保留蘭嶼龍門地區,作為我國低放射性固體廢料貯存場所。行政院於67年核「定蘭嶼計畫」,68年開始施工建造,71年完工啓用,迄今共計貯存低放射性廢棄物(以下簡稱核廢料)約10萬桶。

核電廠必須同步處置核廢料

618月原能會舉行第一次「低強度放射性廢料終極處理方法」討論會,會中曾提及廢礦坑貯存、日軍使用之地下屯兵工事貯存、深山貯存、投海及離島貯存等5個方案。最後決定採行耗資較大但安全性極高的固化桶裝水泥槽暫貯方式,尋覓適當之貯存場所,建造防護設施良好之水泥槽暫行貯存,等待投海技術發展完成,國際情況許可,或放射性已自然衰減而至消失後,再行取出進行海洋投擲。

經決定後,原能會即會同技術小組積極進行陸貯場址勘查,其場址選擇條件如下:

  1. 1.     場地面積須在1平方公里以上。
  2. 2.     場所附近人口稀少。
  3. 3.     污染人類生活環境之可能性極低。
  4. 4.     運輸過程中所造成之國民劑量,以及污染人類生活環境之可能性亦低。
  5. 5.     未來放射性衰減後再運出投海時作業便利。

海拋不可行只好陸貯

同時,為準備海拋進行南海水域研究計畫與投海地點條件,惟技術參與實驗過程一直無法成功克服;後又因國際環保意識抬頭,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倫敦公約)通過,嚴謹規定核廢料海拋處置方式,使得海拋處置方式漸不可行,遂轉朝陸貯方式研議。當時研究結論,就安全與投資而言,陸貯以離島儲存為最佳。且低、中強度放射性廢料,以貯存蘭嶼島龍門地區投資最小,高強度放射性廢料以貯存於小蘭嶼較安全。

蘭嶼雀屏中選的六個理由

原能會遂透過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協調海軍提供離島資料,先作初步書面研究,由該會、核能研究所及臺灣電力公司於628月至631月間派員聯合進行實地勘察。基於上述5條件,再對各離島多方面勘察研判,結論以蘭嶼島東南端之龍門地區作為貯存場所最為適當,其理由如下:

  1. 1.  蘭嶼島龍門地區之山坡地,面積約一百餘頃,大小適當。

2. 該地區東西兩端原有山嶺與島上其它地區阻隔,且該地區當時無人居住,土地亦未加利用。

3. 該地區三面背山,一面向海,具有極佳的天然屏障,如不幸有任何放射性物質流失事件發生,將被洋流帶往太平洋中稀釋,不致直接影響人類生活環境,降低傷害衝擊。

4. 全島人數不多,可能接近待處理物料人數幾近為零,對國民劑量之影響最輕。

5. 核廢料全程經由海上運輸,在運輸過程中造成國民輻射劑量以及污染人類生活環境之可能性,均極低微。

6. 蘭嶼四面環海,未來若採用投海作業時,將極為便利。

蘭嶼居民覺得被當垃圾場

從達悟/雅美族人的角度來看,上述這些理由都只是從核廢料處理技術、經濟效益、人口規模考量,完全沒有考慮族群發展、文化、民族感情,以及人權平等。「為何核廢料要放我家後院?」、「就因為蘭嶼人少?」、「就因為蘭嶼人民不重要?」的質疑不斷。更重要的是,蘭嶼人不知情,也未同意。

就決策過程資料觀之,其決策過程多由原能會(包含蘭嶼計畫等專案小組)進行研議,再由行政院核定,且相關公文當時均以「密件」辦理。決策過程中,時任原能會主任委員為錢思亮先生;而核定過程中,歷經兩任行政院長,分別為蔣經國先生與孫運璿先生。即使徵收蘭嶼野銀段國有土地100公頃作為建築及貯存用地,也以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名義徵收,用途標示為「研究設施用地」。曾參與建廠工作的雅美/達悟族人(多為野銀部落),均在動工後才首次接觸到相關工程,且於工程進行中被告知是蓋工廠,增加當地工作機會。

蘭嶼需要整體發展而非零星回饋

30餘年來,儲存在蘭嶼的核廢料一直被高度懷疑影響蘭嶼居民的健康,也阻礙蘭嶼的經濟、文化、族群發展。雖然臺電、原能會30餘年來已回饋蘭嶼21億餘元。然而,核廢料最終處置計畫的期程不確定,讓蘭嶼居民看不到核廢料移出之日;再加上零散的回饋金發放方式,無助於蘭嶼的經濟、文化整體發展,只是繼續讓蘭嶼居民感受到被犧牲而已。當然,蘭嶼6個部落互不代表他方意見的表達習慣,不容易形成共識,也是難以推動具前瞻性發展計畫的阻力。不過,為了實現轉型正義,再如何困難也要還給蘭嶼居民一個公道。政府與臺電不宜再以現金零散回饋的方式來平息蘭嶼人民對核廢料貯存場的憤怒,而應該積極地補救蘭嶼人民遭受的損害,重新與達悟/雅美族人建立互信,有計畫地共同發展蘭嶼成為臺灣文化、觀光、生態保護、國防的好地方。

作者林萬億  現任行政院政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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