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國民卑微的人權心願

                                          吳豐山

一、

 有姓鄭名捷者,兩年前在台北捷運上拿刀隨機砍人,造成四死廿二傷的慘劇,死傷者無一人與鄭某有冤或有仇。台灣社會,一時為之譁然。

 鄭某其後被判了四個死刑,三審定讞後,法務部在一0五年五月十日打了三槍,把他斃了。

 鄭某伏法,台灣社會大多認為鄭某本來罪該萬死,不過也出現兩種不同的聲音:

 一是,有部份立法委員質疑馬政府何以急著在下台前夕槍斃人犯?

 一是,主張廢除死刑的人,認為政府為德不卒。

二、

 質疑馬政府在下台前夕急於槍斃人犯的人,並沒有提出「不必急」的理由。

 這是典型的「逢必反」;試問:

 等到新政府上台再槍斃,才算不急嗎?

 等到鄭某的律師再花個三兩年幫他走一趟司法救濟程序之後再槍斃,才算不急嗎?

 或者等到鄭某活得不耐煩了,自己提出死刑執行申請再槍斃,才算不急嗎?

 「急」與「不急」是形容詞,是很主觀的認定;既是主觀認定,便會融入情緒,是不值得討論的命題。

三、

 死刑該不該廢止?贊成反對雙方都可提出一大堆論說道理。

 據筆者瞭解,死刑引起爭論導因於幾十年前英國一件劫車大搶案。被指為犯案者伏法後,真的作案人在臨死前良心發現,出面坦承作案。原先被槍斃的人顯然冤枉却無法補救了,所以西方社會開始是否廢除死刑的討論。

 晚近,「人權」理念成為主流價值,「生命無價」成為普世信念,演變到幾年前,聯合國公告新人權宣言,呼籲各國考慮廢除死刑。

四、

 筆者贊成積極保障人權,筆者也信仰生命無價,不過筆者同時有如下疑惑: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意謂每一個人如果疑似犯法,

    在定罪之前都應該毫無差異的經過公正、公開、公平

    的審判;如果守住了程序正義,然後定罪了,這個罪

    人的法律人權便已保障了,那麼他應該去坐幾年牢,

    或者應該槍斃,跟人權還有什麼關係?

 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在被判死刑時,人証物証尚有不

    足,那麼讓當事人及其律師窮盡一切司法救濟要領,

    這是保障人權。如鄭某者,人証物証齊全,錄影帶上

    動作清楚,血流五步,却還要囉哩囉嗦,死皮賴臉,

    除了浪費司法資源、踐踏被害家屬外,還有什麼意義

   

 社會上絕大多數人無不恭謹守法,每天認真過日子,

    危害社會安寧的是極少數人。台灣幾萬名警察、幾千

    名司法官、幾十間監獄,其實大半由於這極少數萎民

    、刁民、爛民而存在,這是每年幾千億公帑的支出,

    是全體國民的血汗錢。

 社會的現實既然如此,那麼把判刑的人繩之於法,把殺人者從速丟入地獄,難道不是絕大多數善良國民最卑微的人權心願?

 (筆者附按:台灣幾十所監獄,長年來人滿為患。依據現代理念,判處徒刑入獄的國民,除了成全罪與罰的社會公義外,尚有「刑期無刑」的矯正意涵。可惜,我國政府對後者執行不力,所以刑滿出獄的人,再犯比率偏高,形同國家司法資源另一種型態的浪費。

 目前在獄人犯之中,吸毒犯以及因而生出的偷竊犯,佔最大比率。新的理念視吸毒犯為病人而非罪犯,因而治療為先,刑罰次之。執法當局允應嚴肅面對此一課題。否則,吸毒犯與偷竊犯在監獄大門幾進幾出,社會永無寧日,誠不知其可。)

(作者吳豐山  曾任監察委員 公共電視董事長 行政院政務委員 現任吳尊賢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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